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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三种:一次性结算、提成、稳固和提成相联合。“一次性结算”是指签定转让合同后,【专利转让】专利转让费的结算方式,专利转让费的结算模式具体介绍,受让方转让费专利合同价格许可,下面是【专利转让】专利转让费的结算方式!
专利转让费的结算模式,普通有三种:一次性结算、提成、固定和提成相联合。“一次性结算”是指签定转让合同后,按合同所定的费用,由被认可方(受让方)一次性向认可方(专利权人)支付转让费。“提成”分固定提成与滑动提成两种,“固定提成”就是把合同产品的生产数目甚至净销售额人为地固定在某一个数字上(不论理论的生产数目或净销售额是多是少),在提成所限内每年按这一数字提成;“滑动提成”就是根据每年理论生产出来的产品数目或理论的净销售额提成。“固定和提成相联合”中“固定”的一些叫初付费,也叫“入门费”,这一些价格在合同失效后就得立即支付;“提成”一些要在项目投产后在合同商定的年限内支付,办法同“提成”。
有关案例:
南京金陵制药厂诉江苏省中医药钻研所签署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后又将该技术转让给第三人守约纠纷案
1983年12月3日,金陵制药厂和省中医钻研所签署了“797”针剂生产专利转让合同,双方商定,省中医钻研所将其完成小试上班的“797”针剂和金陵制药厂协作完成中试加工任务;待成绩鉴定后,省中医钻研所拥有该成绩的一切权,金陵制药厂则取得“生产专利权”;金陵制药厂在产品投产后5年间支付省中医钻研所产品利润的15%,5年期满后,“生产专利权”齐全归属金陵制药厂,未经双方商谈,不得将该技术转让给第三人,不得泄露技术内容或批改停止本合同。1985年6月19日,江苏省卫生厅组织成绩鉴定,将“797”针剂定名为“脉资质转让络宁注射液”。随后,金陵制药厂按苏卫药准字(85)1776-1号同意证件进行生产,并从1985年至1990年共支付给省中医钻研所利润提成100.2万元。1992年5月12日,省中医钻研所和河南淅川制药厂签署了一份“脉络宁”技术转让合同,取得技术入门费30万元。1992年12月15日,省中医钻研所向我国专利局办理了“脉络安静脉注射液的工艺办法”发明专利,办理号:92107848.×,我国专利局于1993年11月10日将该专利办理公开。
原告方以被告方私自将“脉络宁注射液”技术转让给河南省淅川制药厂,违背了和金陵制药厂合同的商定为理由,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省中医钻研所和河南省淅川制药厂的技术转让合同,抵偿守约金及资金损失200万元。
被告辩称:脉络宁注射液(原名797针剂)系省中医钻研所多年钻研的重大科技成绩,金陵制药厂有偿取得的“生产专利权”是一般生产认可权。提成期满后,金陵制药厂享有持续生产的权益,但这样技术转让并不是买断。省中医钻研所享有向第三方转让技术的权益,况且,双方1983年所签合同已期满,省中医钻研所的转让行为不属守约。请求法院采纳金陵制药厂的起诉请求。
这起案件的审理,较好地解决了签约在前、立法在后所导致的因合同用语不标准所发生的资金纠纷。同时,,在正确解决有多年配合做事根底的当时人之间的纠纷上,取得了较优质审判效果。
本案从受理至结案,所触及的“脉络宁注射液”尚处于专利办理阶段,案件的性质应属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重点焦点之一是:怎么理解合同中提到的“生产专利权”。
在1983年签署合同时,,《中华人民共与国专利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技术合同法》尚未出台,合同中所用的“生产专利权”一词,无准确的定义与阐明,上述两法中也没能这个用语。纠纷产生后,双方都将“生产专利权”这个含糊的提法朝本人 有好处的方面解释。原告金陵制药厂以为,“生产专利权”是独家生产权,即通过5年给予钻研所的利润提成,将“脉络宁注射液”的生产权独家占有,钻研所不可以再行转让。钻研所以为,“脉络宁注射液”的成绩一切权属于本人,金陵制药厂取得的“生产专利权”是指一种一般的生产运用权益,5年间有偿占用,5年后无偿运用,但金陵制药厂并未将此发明成绩买断,钻研所齐全能够另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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