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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4年10月,金融租赁牌照审批指南,按照银监会颁布的资料介绍,公司牌照下列根据全部部分业务金融信息,下面是金融租赁牌照审批指南!
按照银监会颁布的新闻,截止2014年10月,共有26家金融租赁机构,最早同意创立的时间为1986年12月。
拥有该牌照的机构可运营下面所展示的一些或全副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排汇股东1年期(含)之上活期储蓄;
(三)承受承租人的租赁保障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同意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公司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解决业务;
(十)资金询问;
(十一)国内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同意的别的业务。
3.1审查批准机关
设立金融租赁机构,应由重点出资人算作办理人向国内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提出办理
3.2法律依据
《金融租赁机构管理方法》(银监会令[2007]第1号)
3.3办理资格
办理设立金融租赁机构,当然具有之下资格:
(一)有满足《中华人民共与国机构法》与银监会要求的机构章程;
(二)有满足要求资格的发动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RMB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满足任职条件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备金融或融资租赁上班经验3年之上的人员当然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设了有作用的的机构治理、内部管制与危险管理体系;
(六)建设了和业务运营与监管规定相顺应的新闻科技架构,具备撑持业务运营的必要、平安且合规的新闻系统,具有保证业务继续经营的技术和措施;
(七)有和业务运营相顺应的营业场合、平安防范措施与别的设备;
(八)银监会要求的别的谨慎性资格。
3.4注册资本规定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RMB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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