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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氏公司以为,购置第6972703号“龙纹”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介绍,商标转让合同、签署商标转让合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核准转让公开宣告、转让注册商标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下面是购置第6972703号“龙纹”商标(下称涉案商标)!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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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化氏鱼具备限机构(下称化氏机构)于年8月21日和宁波羟祐渔具机构(下称羟祐机构)签订商标转让合同,购置第号“龙纹”商标(下称涉案商标),该商标核定运用在钓鱼竿、钓具、钓鱼钩等第28类商品上。
化氏机构以为,深圳市拓森渔具备限机构(下称拓森机构)在天猫商铺上发售的“龙纹鲤鱼竿”上,运用的“龙纹”标识和其“龙纹”商标相近似,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公用权。据此,化氏机构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拓森机构诉至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拓森机构中止生产、销售侵犯其涉案商标公用权商品的行为,刊登申明、打消后果,并抵偿其资金损失10万元及正当价格1万元。
化氏机构向法院供给了显示商标注册人为羟祐机构的商标注册证件、化氏机构和羟祐机构就涉案商标签署的转让合同、常识产权独占运用认可合同、商标维权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用以证实化氏机构对涉案商标享有公用权和独占认可运用权。
拓森机构主张,其在网店销售的产品中明白标注了“咖迪”商标,而且“龙纹鲤”是商品的通用名字,被控侵权商品运用“龙纹鲤”不是商标性运用。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化氏机构供给的证据不可以证实其对涉案商标享有公用权或独占认可运用权,遂对化氏机构对于拓森机构侵犯其“龙纹”商标权的主张不予支助,一审裁决采纳化氏机构的起诉请求。
一审宣判后,化氏机构和羟祐机构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一审裁决已失效。
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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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该案触及的商标权属困惑进行评析。
第一,商标转让合同是否可证实商标权属。按照国家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要求,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当然签署转让协定,并都有向商标局提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开宣告。受让人自公开宣告之日起享有商标公用权。
该案中,仅有商标转让合同,未供给证据证实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公开宣告的时间,该商标转让合同不可以证实商标权属。
第二,商标认可合同复印件与维权授权书复印件是否可证实商标权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起诉证据的若干要求》第十条要求,当时人向人民法院供给证据,当然供给原件甚至原物。如需本人保留证据原件、原物甚至供给原件、原物确实难点的,能够供给经人民法院核查无异的复制件甚至复制品。
该案中,原告未供给常识产权独占运用认可合同及授权书原件,且未供给证据证实其和羟祐机构所签署商标独占运用认可合同已经在商标局备案,按照上述有关要求,不可以算作证据予以采信,不可以证实其为涉案商标权益人或利弊关系人、其对于通过与涉案商标公用权人签署常识产权独占运用认可合同取得了涉案商标的独占运用权。其能够本人名义诉讼的主张证据缺乏。
第三,未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认可合同是否可反抗好心第三人。按照国家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要求,认可别人运用其注册商标的,认可人当然将其商标运用认可合同消息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开宣告。商标运用认可合同未经备案不得反抗好心第三人。
该案中,即便有了化氏机构所主张的商标独占运用认可合同,但因化氏机构未能举证证实其独占认可合同已在商标局备案,不可以反抗好心第三人。
通过该案能够看出,当时人对本人提出的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供给证据加以证实,没能证据或证据缺乏以证实当时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时人承当不利影响。因而,当时人在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后,务必尽快向商标局提出转让办理。同时,,商标维权时商标权属证据至关重要,算作原告方务必确保权属证据确凿;被告方进行抗辩的第一要点,就是判别原告是否是商标权人或利弊关系人。此外,,签署商标运用认可合同后,应尽快向商标局备案,以便反抗第三人。
(汤学丽作者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起源:国内常识产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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