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办理公司注册,公司注册登记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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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XX,男具体介绍,下面是针对申请公司注册、公司注册登记、公司股权转让、擅自转让公司股权标签的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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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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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XX,男汉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大学文明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曾任户籍地宜昌市西陵区,现租住宜昌市西陵区。因涉嫌犯职务强占罪,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年3月9日解锁取保候审。年12月7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由枝江市公安局实施。枝江市人民法院于年2月2日以被告人XX犯职务强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于年2月16日刑满释放。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刑诉[]号诉讼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职务强占罪,于年11月24日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年2月6日,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动为由决议撤回诉讼,枝江市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枝刑初字第号 刑事裁定,准许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诉讼。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刑诉[]55号诉讼书指控被告人马立新犯职务强占罪,于年4月3日再行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枝江市人民法院于年9月22日作出()鄂枝江刑初字第号 刑事裁决,以被告人马XX犯职务强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被告人马XX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7月9日作出()鄂宜昌中刑终字第号 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宣判后,被告人马XX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6月19日作出()鄂宜昌中刑终字第号 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宣判后,被告人马XX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9月25日作出()鄂05刑终号 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枝江市人民法院于年7月26日作出()鄂刑初65号 刑事裁决。原审被告人马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按照法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锦桂、何海军出庭按照法律履行职务,被告人马XX、被害人辛某1的承继人孙某及孙某、辛某2的起诉代理人刘某2到庭加入起诉。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消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探讨决议,现已审理终结。

枝江市人民法院裁决认定:

年,枝江市商业总机构下属企业六六二○仓库委托白洋镇对外招商引资,枝江市白洋镇政府驻宜昌招商办公室主任向某1将此招商新闻对外公开发表,冯某1获悉此新闻后,便约辛某1一并参加,因二人经济缺乏,辛某1约冯某2、李某1及被告人马XX参加,五人经过商议,并到枝江市白洋镇实地考查,决议以北国供应站的名义合并枝江六六二○仓库创立长江机构。辛某1将父亲辛某3、妹夫刘某3、表弟郭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冯某1申请有关机构申消息及签署合等同事项。

年1月20日,北国供应站和枝江市商业总机构签署了《对于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北国物资选取买购供应站合并枝江六六二○库的协定》,协定由向某1代辛某3(辛某1父亲)签名。年10月30日,长江机构和枝江市商业总机构签署了《对于枝江市长江实业发展有限机构合并枝江六六二○单位的补充协定》。年3月16日,长江机构和枝江市商业总机构签署了《转让协定》,落实以万元(这里面转让费万元,离退休人员安置贴补金42万元,办证价格2万元)的费用转让六六二○仓库。在理论合并流程中,添加了肯定的开销,最终以万元的费用合并六六二○仓库。

年3月12日,经枝江市工商部门核准,长江机构创立,注册资本万元,辛某3为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股东辛某3(辛某1父亲)占40%股权、杨某2(马立新岳父)占30%股权、马某(马XX父亲)占30%股权。机构创立后,被告人马XX负责机构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运营流程中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年底,冯某1、冯某2退股,股权转让给别的三名股东。

年11月23日,长江机构进行注册资本更变登记,注册资本由万元更变为万元。三名股东的出资成为辛某3占44%股权,杨某2占28%股权,马某占28%股权。

年6月11日,长江机构对机构运营规模与运营限定时间进行了更变登记。

年7月11日,被告人马XX算作机构理论负责人,在机构股东辛某1、李某1不知情的现象下,利用保管长江机构公章之便,仿冒辛某3签名(长江机构设立登记、更变登记中辛某3的名称均非辛某3所签),伪造了《企业办理登记委托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决定》《转股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更变登记,将法定代表人由辛某3更变为杨某3(马XX妻子),股东由辛某3、杨某2、马某更变为杨某3、杨某2、马某,明白杨某3出资额为万元,占44%,杨某2出资额为万元,占28%,马某出资额为万元,占28%。

年12月2日,被告人马XX和辛某1、李某1在宜昌市盈嘉酒店室签署了一份《讨论会纪要》,内容为对于长江机构(六六二○仓库及房产)今后发展解决意见。通过商谈达成如下共识:一、今后一段时期,各方都要着手对于该房产的转让、出卖事项,其价位在万元上下即可出让。二、从杨某3供给的相关合同、文件看,该房产土地属于转让,不属于划拨,只是价格困惑,不有了坑骗,照实告知买者相关事项。三、思考到此房产不知何时能出手转让,或长江机构再次经营,本着对伙伴与下一代负责的态度,重新确认每人的股份额,总股数为万元,辛某1为万元,杨某3为万元,李某1为84万元。四、今后对于该房产的一切困惑,都要以出资人的份额比例,承当相对的责任、危险与义务,有事商谈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主张、决议该房产的去、留困惑。五、今后长江机构必需按股份制机构经营机制运作,遇困惑商谈处理,表决时以股权数为依据,最终以法律处理为准绳。六、对于该机构及房产的一切文件、合同、土地证、房产证等,原件持续由杨某3保管,辛某1、李某1各留一份经三人签字画押的复印件。七、其它未尽事项待今后商谈探讨再定。三人辨别在《讨论会纪要》上签名,马XX当时签杨某3名称。

年6月1日,被告人马XX在机构股东辛某1、李某1不知情的现象下,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与股东更变登记,法定代表人由杨某3更变为李某4,股东由杨某3、杨某2、马某更变为李某4、杨某3,明白李某4出资额万元,占56%股权;杨某3出资额万元,占44%股权。

年8月27日,被告人马XX在机构股东辛某1、李某1不知情的现象下,重新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与股东更变登记,法定代表人由李某4更变为杨某3,股东由李某4、杨某3更变为杨某3、杨某2、马某,明白杨某3出资额为万元,占44%股权;杨某2出资额为万元,占28%股权;马某出资额为万元,占28%股权。

年9月11日,被告人马XX在机构股东辛某1、李某1不知情的现象下,又一次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与企业种类更变登记,法定代表人由杨某3更变为李某4,股东由杨某3、杨某2、马某更变为李某4,长江机构更变为一人有限责任机构。

年10月21日,被告人马XX付给李某1现金30万元,并要李某1写了一份“和枝江市长江实业发展有限机构无任何关系”的申明。年8月30日,被告人马XX在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要李某1在一份“自己在枝江市长江实业发展有限机构没能投资,没能任何资金关系”的“个人申明”上签名,后支付李某1现金20万元。

年10月11日,经宜昌长江会计师事务有限机构鉴定,长江机构的资产在年的鉴定价值为万元,这里面,土地运用权为万元、房屋建筑物为万元。

被告人马XX在羁押一段时间,年3月被告人马XX因同监室在押人员龚某服用了大量的安眠药,马XX尽快消息警,因解决尽快没能造成严重影响。年9月9日、年12月上旬,被告人马XX同监室在押人员杨某4(已实施死刑)两次自杀,在当班民警发现的时候,被告人马XX尽快进行了禁止劝止。

被害人辛某1在本案审理一段时间去世。被害人辛某1第一顺序承继人有孙某(系辛某1之妻)、辛某2(系辛某1之女)、辛某4(系辛某1之子)。

上述事实,有下面所展示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枝江市公安局《发案经过》、《归案阐明》证实:本案由辛某1消息案而案发;案发后,被告人马立新接枝江市公安局警察电话通知后到枝江市公安局承受调查。

2枝江市公安局《人口具体新闻》证实:被告人马XX的身份现象。

3宜昌市工商部门《证实》证实:被告人马XX于年5月23日辞去宜昌市工商部门消费者权利维护分局副局长职务。

4枝江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长江机构的《注册、更变材料》、长江机构《年至年年检消息告书》证实:长江机构注册登记创立的时间、股东组成;长江机构历次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运营规模更变登记现象;长江机构年至年年检现象。这里面年长江机构进行法定代表人更变、股权转让时,该机构的《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决定》《转股协定》中辛某3、杨某2、马某的签名均系被告人马XX所签。

5《对于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北国物资选取买购供应站合并枝江六六二○库的协定》、《对于枝江市长江实业发展有限机构合并枝江六六二○单位的补充协定》、《转让协定》、枝江市人民政府《对于内蒙古北国物资选取买购供应站合并枝江仓库相关困惑的讨论会纪要》证实:经枝江市人民政府批准,枝江市商业总机构和北国供应站(长江机构)达成有关协定,协定商定以万元(这里面转让费万元,离退休人员安置贴补金42万元,办证价格2万元)的费用转让六六二○仓库。

6北国供应站开出的《委托书》两份证实:辛某1、李某1、冯某1、冯某2及被告人马立新经过实地深入认识,决议以北国供应站算作合并购置单位出资购置六六二○,委托枝江市白洋镇政府原工办主任向某1就购置六六二○有关事项和相关各方洽谈并签署协定。购置六六二○的协定签署后,五位股东商定拟按之下金额出资:辛某万元、冯某万元、马立新80万元、李某万元、冯某万元,合计万元。同时,委托枝江市白洋镇政府原工办主任向某1申请机构注册事项。注册资本暂定RMB50万元。机构名字:第一抉择枝江长江实业发展有限机构,第二抉择枝江市五龙实业发展有限机构。由辛某3、刘某3、郭某担任代理股东。名字核准后,委托向某1将六六二○的房产、土地过户至机构名下。待所有过户办事程序完成后,再以实物验资注册,日后之上五位股东,再签署股份确认。

9枝江市资金商务局《收条》证实:今收到冯某1交来RMB贰拾万元整(以鄂E×××××车辆折款及现金),此款是冯某1代交长江机构合并原枝江六六二○所欠一些欠款。

10被告人马XX和李某1、辛某1签订的《讨论会纪要》证实:被告人马XX经和辛某1、李某1商谈,对三人的股份份额进行了确认,总股数为万元,这里面辛某万元,杨某3(马立新)万元,李某万元。

11记帐凭证、收款收据证实:六六二○仓库收到长江机构合并款元。

12机票证实:马XX和辛某1一同于年12月4日、年1月1日乘飞机到宜昌、武汉。

13辛某1供给的《购置枝江市长江实业有限机构股权的协定》《补充协定》证实:长江机构将%股权一次性转让给宜昌市永安代办有限机构,转让股权费用万元。补充协定在原付款的根底上追加95万元。

15《对于枝江市长江实业有限机构所属房产及土地的转让协定》证实:李某4以万元购得长江机构的房产及所属土地(此协定理论未履行)。

16《对于枝江市长江实业发展有限责任机构股权更变的协定》证实:马某、杨某2将股份一次性转让给李某4,转让费用万元、经济占用费90万元,股权更变后为李某4占股56%、杨某3占股44%。

17华旗饭店明细帐单、存款定期储蓄明细账证实:马XX于年10月21日在哈尔滨华旗饭店住宿;李某年10月21日存款定期储蓄添加储蓄30万元。

18马XX的立功资料,证实马XX有立功体现。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冯某1的证言证明:冯某1和被告人马XX及辛某1、李某1、冯某2都有出资以北国供应站合并六六二○的形式创立长江机构,在机构创立后,由马立新详细负责机构的日常运营管理,后冯某1与冯某2退股,机构理论股东成为辛某1、马立新、李某1,辛某1的出资额为万元;冯某1与马XX及辛某1、李某1、冯某2先后两次委托向某1申请机构合并、注册事项,及做玉米生意的事件。

2证人冯某2的证言证明:冯某2与辛某1、马立新、李某1、冯某1都有出资创立长江机构,机构创立之初,由马XX负责机构的日常运营管理,后冯某2与冯某1退股,机构股东成为辛某1、马立新、李某1;辛某1、马XX、李某1在宜昌市盈嘉酒店签署了一份《讨论会纪要》,对三人的股份进行了确认,辛某1的股份份额为万元,马XX为万元,李某1为84万元。

3证人向某1的证言证明:向某1先后两次受冯某1、辛某1、李某1、冯某2及被告人马XX五人委托,申请以北国供应站的名义合并六六二○及注册创立长江机构有关办事程序;长江机构创立之初,机构理论股东有五人,即辛某1、马立新、李某1、冯某1、冯某2;向某1共经手三笔合并款合计万元,这三笔合并款均由冯某1交给其汇票,由向某1交给六六二○后由六六二○的会计开具收据,向某1将收据转交冯某1;长江机构创立之后,合并款没能交清,冯某1以一辆型桑塔纳车辆抵款15万元,同时,缴纳现金3万元,开出2万元的欠条给枝江市商业总机构,枝江市商业总机构给冯某1开出了20万元收条。

4证人闫某的证言证明:六六二○仓库在招商中,闫某和冯某1、向某1谈过,在市政府办公讨论会上见过一个姓辛的,后来知道叫辛某1。

5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邓某加入了在商业局合并六六二○仓库协定的签署,购置六六二○仓库的人姓冯,当时他在协定上签了字。

6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六六二○仓库的招商是由向某1详细负责,开始是冯某1到白洋来看,商业局批准后,同时,以及辛某1、马XX等人屡次来看六六二○仓库,来谈这一项目,签合同时,签的辛某3名称,后来据说是辛某1的父亲,是辛某1、冯某1、马XX三人买的,挂的辛某1父亲的名称签署的合同。

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李某2任会计一段时间,有三四个股东,这里面的一个股东马XX运营管理机构,后有多个股东到机构看过财务账,马XX知道后,就将李某2辞退了。

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从年至年机构转让给李某4在此前都是马XX负责的,赵某知道以及别的股东,来过一个姓冯的与一个姓辛的,来过一两回。

9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六六二○仓库被合并后,李某3被返聘做仓库保管员,只做了二三个月,李某3据说机构是五个股东,有一个姓辛的,有一个姓冯的,以及一个姓马的,另一方面两个不知道姓什么。年,职工为买断工龄的钱找政府时,姓辛的老板来处理过,辛老板的哥哥在六六二○仓库做事。辛老板的哥哥说:辛老板出资万元,是大股东,马老板是小股东。职工堵六六二○仓库大门时,马老板说要董事长辛老板来处理,马老板只是小股东。

10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当时有四五个人合伙购置六六二○仓库,记得有一个姓辛的,以及一个姓马的,他们都住在宜昌。

11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年8月,辛某1要杨某1去看护仓库,杨某1和辛某1,以及辛某1的一个同窗一同到六六二○仓库。杨某1在仓库上班了二个多月,当时仓库的杂草长得很深,辛某1就雇了三个人清算杂草。

1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刘某1从年至年在六六二○仓库做过长期工,刘某1记得长江机构的股东有辛某1、冯某1、马立新,法人代表是辛某3(辛某1的父亲),不清楚是否以及别的股东。辛某1是大股东,马XX是详细负责的。年辛某1在仓库住过近5个月的时间,辛某1走的那天,外面来了部分车与人。

13证人冯某3的证言证明:年春天冯某3到六六二○仓库做保管员,有五个股东,马XX是经理,刘某1是搬运工,住在李某3隔壁。

14证人聂某的证言证明:年下半年,长江机构的老板辛某1请聂某雇人清算仓库杂草,清算了4个多月的时间。有一天正在清算杂草时,来了一二十台车与几十号人把聂某等人赶走了。

15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年李某4和马XX签署了两个协定,即《对于枝江市长江实业有限机构所属房产及土地的转让协定》《对于枝江市长江实业有限责任机构股权更变的协定》,杨某2、马某将股份一次性转让给李某4,转让费万元。股权更变后,李某4占56%的股权,杨某3占44%的股权。李某4付经济占用费90万元,合计万元。两个协定签署后,是按万元履行的,没能另一方面支付元。到跟前共支付马立新6**多万元。

16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年4月5日,账本上记录即支付马XX款项明细表上的“确认杨某3”是马XX签字。

17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明:年买断工龄过了多个月后,李某5就随李某9柏到枝江酒类专卖机构上班,李某9柏是经理。买六六二○仓库的至少有三个股东,有一个姓辛的,他有一个哥哥在仓库做过事,后来去逝了。有一个姓冯的股东,后来还抵了一辆桑塔纳车辆,他弟弟也在仓库做过事。以及一个叫马XX的股东,在此处详细负责。

18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六六二○仓库当时有四、五个合伙人,记得有一个姓辛的老板,以及一个姓马的老板,他们都住在宜昌。李某9柏做过期间的协调上班,时间不是很长,后带着仓库的七八个人到枝江做酒类专卖管理去了。

19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明:年,西陵梅酒厂被稻花香酒厂合并后,有一个姓冯的找过李某6,他们中有一个是机关下海干部,是通过乡镇企业局的副局长李东新讲解的,李某6把姓冯的引见给原西陵梅酒厂杨林厂长,后由杨林与姓冯的联络的。

20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超市是年5月开业的,租长江机构房子的合同是朱某1的姑妈朱孝红和杨某3签的,与杨一同来签合同的以及她丈夫马立新。合同签了5年,每年租金元。朱某1是年接手运营的,年以前的租金是姑妈交的,日后的租金是朱某1于年交给金安机构的。

21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年至年,黄某2受马XX招聘担任长江机构的会计,在此一段时间,长江机构的详细负责人是马XX,一个月到机构3次上下,只知道马XX是负责人,不知道有别的股东。

三、被害人陈说

1辛某1陈说:辛某1和被告人马XX及李某1、冯某1、冯某2都有出资创立长江机构,后冯某1、冯某2退出长江机构,机构理论股东成为辛某1、马XX、李某1;长江机构创立后由马XX负责机构日常运营管理;年,在辛某1不知情的现象下,马XX将长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辛某3更变为杨某3,将辛某3名下的股份转给杨某3;年,在辛某1不一样意的现象下,马XX将长江机构以万元的费用转让给李某4。

2李某1陈说:李某1和被告人马XX及辛某1、冯某1、冯某2都有出资创立长江机构,后冯某1、冯某2退股,机构理论股东为辛某1、马XX及李某1;李某1和马立新、辛某1在宜昌市盈嘉酒店签署《讨论会纪要》,对三人股份进行了确认。

四、被告人马XX的供述与辩白

马XX于年3月30日供述:合并六六二○仓库是马XX和白洋镇政府及枝江市政府洽谈的,是马XX家族出资,是马某与杨某2出资。

马XX于年9月21日供述:马XX和辛某1、李某1、冯某1、冯某2出资创立长江机构,后冯某1、冯某2退出,辛某1系长江机构股东;长江机构创立之后,马XX详细负责机构日常管理;年7月11日,马XX仿冒辛某3签名,伪造《股东讨论会决定》《董事会决定》等文件,由其妻子杨某3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更变登记,将法定代表人由辛某3更变为杨某3,股东由辛某3、杨某2、马某更变为杨某3、杨某2、马某;年6月至9月,马XX和杨某3先后三次对长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进行更变登记,最终以万元的费用将机构转让给李某4,机构由有限责任机构成为一人有限责任机构。

马XX于年10月18日供述:年合并六六二○仓库后,是杨某3负责管理机构的。

马XX于年12月17日供述:合并六六二○仓库是马XX父亲马某与岳父杨某2出资,由马XX和枝江商业局洽谈,冯某1、辛某1帮助谈过。机构法定代表人是辛某3,但他只是挂名,马XX的岳父意识他。年上下就付清了合并款。除用冯某1的车抵了20万元外,其余都是现金。六六二○仓库合并后,由李某9柏负责运营管理了2年,后来机构没能运营。《讨论会纪要》是假的。

5、年12月28日供述:合并六六二○是马XX家族出资,万元是合并六六二○款,转到冯某1名下,由冯转到北国供应站,然后转到六六二○仓库。

6、年12月29日供述:马XX的父亲与岳父是公务员,不便利出任董事长,请辛某3挂名。机构以万元卖给了李某4,是马立新谈的。

五、鉴定意见

1宜昌市公安局笔迹测验鉴定书证实:《讨论会纪要》及便条纸上的字迹和样本上李某1的笔迹是同一人所写。

2宜昌长江会计师事务有限机构《鉴定消息告》证实:被鉴定资产(长江机构)在年的鉴定价值为万元,这里面,土地运用权鉴定价值为万元,房屋建筑物鉴定价值为万元。

原判以为:

一、对于被告人马XX办理证人与鉴定人出庭作证、办理鉴定与再次鉴定的困惑。被告人马XX办理证人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对定罪量刑没能重大后果,也没能必要,本院不予准许。被告人马XX办理鉴定与再次鉴定,对定罪量刑后果不大,本院不予准许。

二、启动再次侦察程序是否不合法。新旧《 刑事起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区别在于新法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诉讼后需再次侦察的,应先作出不诉讼决议后再将案卷资料退回公安机关,倡议公安机关再次侦察并书面阐明理由。本案启动再次侦察时新法尚未执行,实用旧法启动再次侦察不不合法。

三、对于瑕疵证据困惑。公诉机关已对证人朱某1的咨询所在地作出正当解释;年4月1日对李某4的咨询无咨询人、记载人签名,公诉机关已作出正当解释且辩方对该证言无异议,故上列证据能够算作定案依据。同一时段、同一咨询人员咨询不一样证人(年12月19日对谢某、李某5、李某3的咨询)的证人证言,公诉机关没能作出正当解释,不可以算作定案证据。

四、被害人辛某1是否为长江机构的理论股东。年9月21日被告人马XX的供述,证人冯某1、向某1、冯某2、李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辛某1生前陈说和《讨论会纪要》等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害人辛某1是长江机构的理论股东。

五、被告人马XX是否为长江机构的理论负责人。年9月21日被告人马XX的供述,证人冯某1、向某1、冯某2、李某1、李某2、赵某、黄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辛某1生前陈说及长江机构更变登记的有关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马XX在将56%的股权转让给李某4在此前是长江机构的理论负责人。

六、被告人马XX是否形成职务强占罪。股东向机构出资后,全副股权所构成的全体财富权利归属机构一切,在强占股东股权权利的同时,,也就损害了股东股权所对应的机构财富权利。被告人马XX利用职务上的方便,强占股东股权,其行为已形成职务强占罪。

七、立功体现的认定。被告人马XX在羁押一段时间,同监室犯人龚某服用大量安眠药自杀,马XX尽快发现并消息警抢救,防止了一次重大事变,能够认定为普通立功。同监室犯人杨某4两次自杀,被告人马XX新踊跃参和施救,能够认定为踊跃体现,但不可以认定为立功。

八、职务强占金额的认定。被告人马XX坑骗李某1将以万元的费用转让长江机构,李某1批准且已受领50万元价款,故李某1不是本案的被害人。按照《讨论会纪要》记录的内容,被害人辛某1占长江机构股权为%(万元÷万元。被告人马XX仅转让长江机构56%的股权,按 有好处于被告人的准则,认定余下44%的股权应为辛某1一切,辛某1损失股权为%(%44%)。被告人马XX强占金额认定为万元(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方便,非法占有机构财富,金额宏大,其行为已形成职务强占罪,应受刑罚惩罚。被告人马立新在羁押一段时间有立功体现,能够按照法律减少惩罚。据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要求,裁决:

一、被告人马XX犯职务强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二、命令被告人马XX在本裁决失效后30日内将犯罪所得RMB九十三万四千一百元,退赔给被害人辛某1的承继人。

原审被告人马XX以其行为不形成职务强占罪为由提出上诉,其理由如下:

一、一审裁决书无视本案在侦察诉讼及公诉阶段的严重违背 刑事起诉法的一系列程序不合法,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抗辩要么不予回应,要么无理采纳,显失公正。

二、一审裁决认定所谓的犯罪事实显著缺少间接的书证,反而齐全证明了全副投资起源于上诉人及妻子的家族。本案中上诉人供给了投资的完整、间接的书证原件,而本案别的所谓投资人的证言前后不统一,相互矛盾,而且有了串供的情景,不应采信。

三、一审裁决书认定的证词,包含被告人仅有的一次供述不可以证明辛某3的投资是切实有了的,裁决书引用部分证人证言系直接证据,且矛盾百出,取证不合法,不可以证实上诉人的犯罪状为。

四、裁决书认定的惟逐个个对上诉人不利的书证不可以证明辛某3等五人有投资行为。一审裁决按照公安机关供给的机构资产估计消息告来认定机构的股权价值,齐全有违机构法的基本原理。且估计流程既不正当又违法。

综上,本案无论是从证据或是法律均不可以认定上诉人马立新犯职务强占罪,请求法院宣告 无罪。

检察机关出庭意见以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有充分,定罪准确,应予保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 二审审理认定的事实与证据和一审一样。 二审中,诉辩双方均无新证据供给。支助本案事实的证据一审法院已经庭审质证并在裁决书中具体罗列,本院按照法律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

本院以为,职务强占罪是指机构、企业甚至别的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金额要大些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群体或法益是本单位财物的一切权,即行为人只有将基于职务甚至业务所占有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才创立职务强占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马XX擅自转让机构股权的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因机构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富,享有法人财富权,机构以其全副财富对机构的债务承当责任,机构的财富和私人财富不可以混淆,两者各有其主,机构财富与股东股权是两个不一样性质的财富权益,前者属于机构,而后者属于个人,只管股权反映了股东参和机构决策与资产收益等权益,但股权变化或转让不会导致机构的全体财富产生变动。

在本案,只管上诉人马XX在近十年中数次更变登记,更改法定代表人、股东形成、股东股权份额、企业种类并将机构股权转让于别人,然而长江机构的财富并未因而而产生变动。马XX违背商定私自将机构股权卖给别人,瞒哄变卖款项的金额,虽侵犯了有关股东的权利,但未侵犯机构的财富权,据此不可以认定马XX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在本案在此前,辛某3曾为主张股权而先后提起了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后以撤诉或败诉而未果。这两诉讼讼标明辛某3所主张的股权在证据上存疑或证据缺乏。在 刑事起诉中,法律对证实规范提出了高些的规定,即所认定的事实必需足以扫除正当怀疑,否则,不可以定罪判刑。综上所述,马XX的行为不满足职务强占的形成要件,按照法律当然宣告 无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 刑事起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要求,裁决如下:

一、撤销枝江市人民法院()鄂刑初65号 刑事裁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XX 无罪。

审判长戴翔

审判员吴如玉

审判员韩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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