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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如今的地位:>>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有哪些差别 资料起源: 公开发表于:2021-05-27 09:20:55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有哪些差别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有哪些差别,今日编者就与大一同来深入认识下。
在上海注册公司中,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差别?
其实重点差别从之下多个方面思考:
1、投资主体不一样: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要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是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本法在国内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富为投资人个人一切,投资人以其个人财富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的运营实体。
2、转投资不一样:关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可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齐全没能限度,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齐全能够通过受让股份或购置股票的模式变为别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民事责任承当主体不一样: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当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当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要求,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富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
4、民事责任承当模式不一样,也是最实质的不一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当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当无限责任。
投资主体不一样
1、按照新《公司法》第58条第二款要求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要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是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而,国家立法要求,能够变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的,只可以是一个自然人(naturalpersons)或一个法人,此处有两点须说明:
1)变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投资主体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还能够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可以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要求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本法在国内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富为投资人个人一切,投资人以其个人财富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的运营实体。 即法律要求,容许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只可以是自然人个人。
2、在转投资方面,新公司法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转投资的投资额资格已不设限度[8],该要求异样实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然而,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了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情景,因而在转投资时应有所差别:
1)关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可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为避免股东将其财富分红若干份,设立几个公司,用小量资本承当要大些危险的投机流动,立法上制止一个自然人重新变为另一有限公司的惟一股东,产生一人公司的连锁公司,以防个人信用无限扩充 。
2)关于一个法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对外进行投资时,并无多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度,换句话说,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够投资设立几个法人独资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使有了投资公司和新设公司有了母子公司的管制关系,也无所限度,其理由如前文对于母子公司的论述,笔者以为,新公司对于该条文立法亦有扩散企业的运营危险的考量要素。 而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齐全没能限度,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齐全能够通过受让股份或购置股票的模式变为别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有一种情景两者是类似的,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 增资扩股 时,不受新公司法第59条的限度,即根据笔者的理解,公司对外进行 增资扩股 时,不肯定指投资设立一个全新的公司,还应有另一方面一种情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受让被投资企业的一些出资额或股份,变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之一,引起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与股东人数产生加大与扩大;同理,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进行投资时,异样能够引起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增资扩股 相相似的法律影响,个人独资企业异样可变为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
民事责任承当主体不一样
按照新公司第三条的要求,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富,享有法人财富权。公司以其全副财富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 因而,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当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当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要求,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富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白以其家庭共有财富算作个人出资的,当然按照法律以家庭共有财富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 , 按照该条款,笔者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承当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投资者个人或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民事责任的承当模式不一样 这是两者最为实质的差别。
1、做为对债权人的义务承当主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当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当无限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异样具备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遍个性,具备公司做为法人所具备的两个基本特色:独立的财富与独立的责任。因公司属于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富 。笔者以为,新公司法对法人财富的性质作出了更为残缺与确切的表述, 独立 突出了法人的基本个性),财富一切权属于公司,当公司需对外承当民事责任时,当然以公司的全副存款对外承当责任。关于独立责任,应做相应的理解,公司必需以其享有财富一切权的全副存款对外承当有限责任,对本人来讲,公司全副的财富归还债务则是无限的,更为关键的是,股东有限责任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富属于投资者个人,不属于该独资企业,既然企业的财富不可以独立,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只可以从投资人个人的全副财富(或其家庭共有财富)获得求偿,故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当模式是无限责任。
3、值得特别说明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并非绝对的,有了 法人人格否定 的例外。 当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财富独立与责任独立)被股东滥用,以回避债务,使买卖对方的债权落空,就必需将股东享有 有限责任 的特权予以剥夺,即公司法实际上的所谓 法人人格否定 (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Personality)(或称刺穿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制度。也就是说,在此情景下,让股东对外承当无限责任,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后段对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作出了准则性要求, 公司股东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与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该条第三款并且要求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与股东有限责任,回避债务,严重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当然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即公司的法人人格被股东利用变为回避债务的工具,而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就应查究股东个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责任。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讲,假如该一人股东 不可以证实公司财富独立于股东本人财富的,当然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 法人人格否定并非将法人的独立人格永恒的剥夺与片面的否定,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加以否定,或是说,在产生前段所述的情景时,对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权的股东进行惩办而查究其个人责任,以实现对债权人的利益补偿。现在段所述的情景隐没时,公司仍然具备独立的人格,仍然能够持续从事运营流动。因为法人人格否定并非法人人格的毁灭,只要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破产、命令敞开等起因被终止时,其法人人格才会被永恒剥夺。
(四)刑事责任承当的主体与模式不一样
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单位犯罪即是长久所说的法人犯罪,国家《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做了准则性的要求,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团执行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要求为单位犯罪的,当然负刑事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显然具有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承当的主体条件,这样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这一条件,应联合单位犯罪的本质来看,因单位犯罪的本质是法人犯罪,而法人是在法学意义上是人造的、非切实的人(artificialpersons),差别于自然人即有生命的切实人(real persons),法律不或许规定一个具有虚构人格的主体来承当诸如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责任,因而,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成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惩戒金,对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别的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在这一点上,和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一样,国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财富权,企业财富属于投资人个人一切,故其不具有法人条件,并且立法上也不供认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刑事责任承当的主体条件。因而,两者在是否能变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主体上有了不一样。 值得留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富权属于公司,不属于股东个人,股东仅享有股东收益,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富属于投资人个人,企业收益即为投资人个人收益,因而若两者别离形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需查究股东个人(此指自然人股东)或投资人个人的刑事责任时,前者比后者相应宽松。即 对待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的惩办,要比单纯的个人犯罪要宽松 。
设立出资资格不一样
重点表现为最低资本金的限度和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对其注册资本为RMB10万元,因新公司法关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对立降为3万元,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规定显然要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要高许多,立法者作出如此要求除可籍法人人格滥用之理由外,更欲籍此抬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要求,以最低资本金制度限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准入条件,等待买卖群体的信任感,以保护买卖平安。这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用意有所不一样,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三)项要求,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即可,关于其申报的出资限额则没能要求,故立法者旨在降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准入最低要求,激励 非公有制经济 的变化。 其次,体现为出资模式及所占资本金比例的不一样。 采纳货币出资的,该一人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依此推理,一人股东用实物、常识产权与土地运用权等非货币财富算作出资的,其估价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的出资模式及所占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能作出限度性要求。
财务报告设立方面的差别
原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仅限于 有限责任公司当然根据公司章程要求的限定时间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只管亦要求了公开性准则,向各股东公开,但并未规定进行审计,从明白化角度来讲,还应要求得更为详细,即 当然在每一会计年度完毕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法律 审计 。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 财务会计报告当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要求制造 ,即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编制。笔者以为,新公司法明白化、加快公开化的要求,旨在避免一人股东财富和公司财富产生混淆,保障责任承当的界限明晰。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则不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严厉,只要 按照法律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即可,法律并没能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需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六、所得税新规不一样 按企业所得税法律要求, 属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是组织 均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对个人独资企业本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因其投资人是自然人,还应答投资人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双重的所得税负,但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中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其投资者个人对比个体经营者的与生产、运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现行的所得税新规对个人独资企业仅是单一税负。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还应按照一人股东的性质不一样而有所差别:
1、一人股东是自然人的情景,应据其从一人有限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一人股东是法人的情景,假如该法人实用的企业所得税率超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用的企税税率的,除法定减免税外,该法人股东投资收益(需具有股息性质)当然复原并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由该法人补缴企税;假如低于,我国不向该法人退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多缴的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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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有哪些差别,今日就先讲解到此处,下篇文章咱们再一同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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