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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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的本质在于其功能与性能,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技术产品”。一般来说,与制作者的个人关系没有太大的联系,消费者注重软件的质量和功能;而在其他版权环境中,如文字、美术等作品更注重创作者的身份与作品的关系,其中作者的知名与否对消费者来说很重要,而软件著作权转让则不然。
二、在其他版权中,如职务作品强调从事职务的创作者享有该版权中的签名权,但现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务开发软件的版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即包括签名权在内,开发者个人不享有该软件版权的签名权
许多软件的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参与的人很多,同样的软件也可能由多个作者完成,其署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一般作品除合作作品外,一般都是自然人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署名清晰明了。

是否可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
现有条例在软件著作权中对署名权作了规定,具体区分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时,对其规定有所不同。对于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转让中的署名权能否随财产权转让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在第十五条规定的继承时才能继承。作者认为,软件受让方坚持改为受让方署名,而软件又同意,法律不予禁止。并且这种情况在软件著作权交易习惯中并不罕见,很多个人开发的软件在将其作为“技术产品”出售时,一般是由受让方进行购买,其中明确包括署名权。由于软件版权的享有,如果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软件版权,软件版权的转让也与签名权的转让有关,考虑到自己的签名权与实施技术开发者分离的因素,同样允许双方在软件版权转让时一起转让签名权因此,现有条例对软件署名权能否转让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时,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立法要做的是鼓励软件交易,为其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不要过分强调软件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不可转移,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则过份软件正常交易,以免妨碍软件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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