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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没有工商变更有效吗?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后,应当在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书。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见股权转让未经工商登记不影响其效力。
法律依据:
1.2013年订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73条:本法第71条、第72条转让股票后,公司应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及其出资记录。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再需要股东会表决。
第139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将其姓名或住所记入股东名册。
上述股东名单不得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天或公司决定派发股息之日前五日内变更。但对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由其规定。
2.2014年订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
第34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股东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变更姓名的,应当自变更姓名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成立合同。
相关知识介绍: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无论是企业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所有权转让合同的有效要件都不成立。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含义,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的,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只能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和履行后进行。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的,不可能产生股权转让的后果,也不可能登记股东名单或工商变更。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是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变更的公示。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在股东名单中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单主张执行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机关注册股东的姓名、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进行变更注册。未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与第三方对抗。上述规定将公司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的对抗条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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