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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商店混淆了一些与知名商标相似的图形。.文字宣传,感觉这种做法并没有宣传其图形。.类似文字的知名商标构成侵权。这一做法是否为侵权,取决于这些图形。.是否构成了文字的应用“商标性使用”那究竟是什么呢?“商标性使用”?应如何判断?
现行商标法对什么是商标应用没有定义,商标法实施条例仅以举例的形式强调,即本条例第三条要求:商标法和本条例所指的商标使用,包括商标用于产品。.商标包装、器皿、产品交易文件,或者在广告推广中应用商标.在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这一要求指出了哪些实际行为可以通过列出的方法定义为商标,而不是对商标使用进行概括性定义。
如果一个标志的应用侵犯了另一个商标,它们之间必然会有一些联系,这会让客户误以为是同一个商标,从而导致客户的混淆和误解。从商标的功能来看,商标的存在意义在于区分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和其他产品或服务,具有特殊的专一性。标志的应用构成侵权,会影响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来源。如果标志的应用构成这种情况,就属于“商标性使用”商标侵权也是由此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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