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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有关企业通过造假获得的著名商标应予撤销,不可以任由其持续盗名欺世。比方,按照《南边周末》的消息道,湖南省湘潭市中院民二庭原副庭长、庭长覃峰利用职务之便,在审理浙江银尔团体、浙江好运木业机构、浙江锯力煌锯床机构、江苏天香团体的商标起诉案中,收受中介人好处费,明知原告机构制作伪证却依然予以采信;曾任湘潭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的黄伟在认定山东兰骏团体、浙江何字食品机构、越美团体的商标为国内著名商标后,辨别收商标购买受三家机构的好处费39万元、45万元、40万元。当前,覃峰与黄伟已遭到惩罚,很显然,上述企业通过造假获得的著名商标也应予以撤销,不可以让其持续破坏市场公道、坑骗消费者。
其二,有关企业利用假著名商标骗取的政府奖励应予以收回。比方,2008年,山东兰骏团体通过造假获得著名商标后,获得了淄博市政府几十万元的奖励。在浙江各地,也有政府奖励著名商标的“常规”。政府奖励假著名商标,比较于拿老百姓的钱来“奖励”企业糊弄老百姓,显然,这些奖励理当由外地政府收回。
其三,有关企业在“著名商标造假案”中,向有关法官、律师奉送好处费,涉嫌行贿,冒犯了法律,理当遭到相对的法律制裁。行贿和受贿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咱们不可只处罚受贿者,而放荡了行贿者。
除有关企业应遭到解决外,著名商标司法认定机制应予以标准乃至取消,那些乐于奖励著名商标的地区政府也当然有所反思。显然,政府巨额奖励是著名商标造假的能源起源之一,而从根本上说,一件商标是否著名还有其信誉度怎么,应该由市场来评判,由消费者说了算,地区政府慷纳税人之慨奖励著名商标,这样做法自身就不足正当性、正义性,有关奖励新规应予取消———比起有关企业、法官、律师遭到惩罚,标准著名商标司法认定机制,取消地区政府的奖励新规,进而纠正不当政绩观,这才是最重要、最有意义的“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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